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 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主申报。鼓励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保荐机构等积极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试点单位每年认定100家,示范单位每年认定50家。试点示范单位中,企业比例均不低于80%。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 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点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七条 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按要求统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试点示范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试点示范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 任务验收可采取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进行。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合同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
未完成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时,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并拨付专项资助余额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申报、管理和财务验收,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